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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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2011〕9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湘公通〔2008〕4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11〕7号)、《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11〕8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4-2020)确定的87.18平方公里区域
(具体行政村名单附后)。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已登记入户的行政村居民。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居民的户籍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已登记入户的行政村居民进行清理核实并建立台账。
第四条 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登记实行严格规范管理,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登记。符合政策迁入条件的,一律由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进行审批。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准予登记为行政村居民:
(一)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现役军人
(不含现役军官、国家包安置工作的三级以上士官),凭退伍安置办出具的证明办理;
(二)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在校学生,院校毕业、肄业后其户口由学校迁回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办理;
(三)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服刑、劳教人员
(含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办理;
(四)出生入户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出生证明及父母户口簿办理;
(五)夫妻投靠的,凭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办理;
(六)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的,凭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办理;
(七)未成年人被收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八)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准予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无地或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的行政村居民,凭国土部门的征地审批证明办理;
(二)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固定
(含租赁)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凭相关证明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为行政村居民:
(一)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已取得蓝印户口的;
(二)夫妻投靠中投靠人已登记为城镇居民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干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 行政村居民不得擅自更改年龄。已迁出、已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得擅自更改迁出、登记时间。
第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市中心城区行政村
(资管委)名单
一、资阳区:共12个村
(资管委)
1
大码头街道办事处
金花湖资管委
2
汽车路街道办事处
永丰资管委
3
长春工业园
接城堤资管委、五里堆资管委、杨树资管委、马良资管委、龙塘资管委、白马山资管委
4
长春镇
清水潭村
(部分)、新祝村
(部分)、南丰村
(部分)、白鹿铺村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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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 |
二级事项 |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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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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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长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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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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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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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入户、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