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头镇罚决字〔20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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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头镇罚决字〔2025〕01号 当事人:张* 身份证号码:43092119870714****联系方式:1812955****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华兴村第六村民组 2025年4月15日,我镇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沙头镇华兴村村民张*私自搭建临时集装箱住宿及办公室设施,当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笔录,报镇领导同意。2025年4月16日立案,2025年4月16日通知当事人来沙头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进行询问笔录。 现查明:2024年4月15日,沙头镇华兴村村民张*私自搭建临时集装箱住宿及办公室设施面积56平方米,260元/平方米总造价14560元左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私自搭建临时集装箱住宿及办公室设施经过、动机及面积等情况; 3.违建临时集装箱住宿及办公室设施照片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搭建临时集装箱住宿及办公室设施的位置、面积等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2025年4月16日将《资阳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沙头镇罚告字〔2025〕01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各项证据均经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并有执法人员签名,相互印证了当事人未办手续搭建临时集装箱住宿及办公室设施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相关,且镇人民政府已在调查终结时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并无异议,镇人民政府予以采信。 综上,你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益阳市农业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7901040002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5 年4月18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沙头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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