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头镇罚决字(202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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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祁明安 身份证号码:43090219941130**** 联系方式:1314155**** 住 所: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寓民村第六村民组 2024年11月13日16时30分左右,我镇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沙头镇寓民村村民祁**在承包地焚烧秸秆,报镇领导同意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于当日进行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1月15日下午通知当事人来沙头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进行询问笔录。 现查明:2024年11月13日16时30分左右,祁**在沙头镇寓民村承包地焚烧秸秆,过火面积1.5亩左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焚烧秸秆的经过、动机及过火面积等情况; 3.焚烧秸秆照片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的位置及过火面积等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2024年11月15日将《沙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沙头镇罚告字(2024)12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镇政府认为:各项证据均经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并有执法人员签名,相互印证了当事人在承包耕地里焚烧秸秆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相关,且镇人民政府已在调查终结时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并无异议,镇人民政府予以采信。 综上,你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当事人祁**在稻田里焚烧秸秆的行为处罚款伍佰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益阳市农业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7901040002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镇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区沙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沙头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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