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区迎风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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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区迎风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迎(综合)罚〔2024〕05号 当事人: 黄*书 身份证号码:432301********7031 联系方式:135****2812 住 所:资阳区迎风桥镇***村 现查明:2024年11月10日14时左右,黄*书在迎风桥镇自己承包责任田中焚烧秸秆,14时10分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巡逻时发现并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你的违法事实。以上行为有执法队员现场调查并拍照取证、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亲自承认为证据。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情况和理由:我镇于2024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发送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当事人当场表示不提起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焚烧秸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对你进行处罚。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2000元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益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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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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