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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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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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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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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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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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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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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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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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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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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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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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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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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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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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 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 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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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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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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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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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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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非法 占地建住宅的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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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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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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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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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作出修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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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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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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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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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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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还土地 或不按批准用 途使用国有土 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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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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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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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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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 6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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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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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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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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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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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扩建在 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制定前已 建的不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用途 的建筑物、构 筑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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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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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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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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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
月8日修正版)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 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 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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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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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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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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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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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方面违法 违规行为的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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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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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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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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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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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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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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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城管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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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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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理方面 违法违规行为 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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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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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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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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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经湖 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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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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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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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城管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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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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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居民未 经批准或者违 反规划的规定 建住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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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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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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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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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 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 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 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 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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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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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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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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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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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开展适 用简易程序的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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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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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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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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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第
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省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 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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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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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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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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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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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 内的街道、广 场、市场和车 站等场所修建 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 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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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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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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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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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 、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 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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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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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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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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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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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和特 大事故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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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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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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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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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 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 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 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 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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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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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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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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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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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敬老院、养 老服务机构的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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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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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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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社会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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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 办发(2019)5号)第二十条: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 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 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 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 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 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 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湘民发(2016)50号)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集中 供养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邀请公 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演练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供养服务机构配 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处于 良好的备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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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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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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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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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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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气受到严 重污染并危害 人体健康和安 全时的强制性 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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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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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区环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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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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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 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 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 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 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等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 预案。
2.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 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 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 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加强 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大 气环境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 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 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 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 止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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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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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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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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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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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或未按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建设, 逾期不改正的 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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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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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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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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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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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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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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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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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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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补贴的审 核、管理和给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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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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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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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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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 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 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 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 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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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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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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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政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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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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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服务 补贴的审核、 管理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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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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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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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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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 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 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 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 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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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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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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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政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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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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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渡船签单 发航制度实施 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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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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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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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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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 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定期对渡口渡船签 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 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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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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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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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交通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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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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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资金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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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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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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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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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规定:
1.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将所有财政资金 纳入监管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2.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3.严格项目资金监管;
4.规范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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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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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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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财政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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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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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资金 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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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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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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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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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十六条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对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乡镇的各种财政 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加 强预算绩效管理,保证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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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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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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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财政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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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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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隐患排 查治理、非法 生产经营查处 和事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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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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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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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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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 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 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 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 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 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 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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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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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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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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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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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内生 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状况监 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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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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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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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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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 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 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 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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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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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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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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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监督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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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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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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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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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 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 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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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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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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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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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认定 和救助供养待 遇审核及监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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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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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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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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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 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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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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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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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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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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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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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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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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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 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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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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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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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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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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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 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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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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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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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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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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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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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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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农业农村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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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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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宅 用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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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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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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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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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 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 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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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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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农业农村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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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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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土地 (不含农田建 设)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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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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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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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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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 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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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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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农业农村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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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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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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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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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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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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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 日修订)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 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 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 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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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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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农业农村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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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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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
共设施、公益 事业建设用地 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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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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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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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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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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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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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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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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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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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集镇规 划的编制及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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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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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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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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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八条: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条第三款:城乡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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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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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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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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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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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地震应急 预案做好应急 防范和抢险救 灾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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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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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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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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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
订)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 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 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 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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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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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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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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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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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自然灾害 危害或者事故 灾难、公共卫 生事件的应急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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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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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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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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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 九号)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 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 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 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 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类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 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 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 他类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
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 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 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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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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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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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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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洪涝灾害 后的救灾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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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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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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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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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 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 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 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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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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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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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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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急防汛期 采取防汛抗洪 非常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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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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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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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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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 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 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 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类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 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 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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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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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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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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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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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准备和汛 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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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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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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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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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 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 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 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 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 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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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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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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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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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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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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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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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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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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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 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 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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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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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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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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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 全管理及事故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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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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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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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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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 26日修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 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 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 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 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 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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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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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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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农业农村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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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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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养殖环 境污染行为的 制止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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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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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环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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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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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 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 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 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 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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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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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阳环保分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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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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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认定 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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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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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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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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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农发(2016)294号)第七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申报 家庭农场所在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 申报材料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 条件的,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名单并备 案,同时录入全省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颁发由省农业 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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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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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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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经管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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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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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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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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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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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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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六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 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 25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 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 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 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 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 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 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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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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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水利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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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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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域内特殊 群体基础数据 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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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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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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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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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 号)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 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 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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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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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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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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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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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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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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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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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访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
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 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级人 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 或者撤销的要求;(四)其他类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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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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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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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信访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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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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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退役 军人军属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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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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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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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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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 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第602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第608号)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 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 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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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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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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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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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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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渡口渡船 安全管理、监 督检查及事故 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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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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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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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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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 第9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 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渡船发生水 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 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第三十五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 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 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 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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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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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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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交通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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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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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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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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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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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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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676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通过)第三条: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做好水上交 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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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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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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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交通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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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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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修建、养 护和管理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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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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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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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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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 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 劳务的义务。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 号)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 道、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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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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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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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交通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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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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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急 知 识 的 宣 传普 及 和 组 织 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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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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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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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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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 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 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 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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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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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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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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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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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的制 定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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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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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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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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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 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湖 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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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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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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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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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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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事 故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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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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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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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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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 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 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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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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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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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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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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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特别重大 事故以下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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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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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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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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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 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 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 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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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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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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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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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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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 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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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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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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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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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 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 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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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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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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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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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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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设置公益 性墓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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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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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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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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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 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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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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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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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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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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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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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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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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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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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17年12月28 日修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 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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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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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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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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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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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确有困 难残疾人的救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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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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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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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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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 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 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 类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 照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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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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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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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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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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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进入光荣 院集中供养的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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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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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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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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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 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 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类公民代为 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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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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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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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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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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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入住 特困供养机构 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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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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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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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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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 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 择供养形式。《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
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 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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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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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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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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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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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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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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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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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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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 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类成年公 民的共同责任。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 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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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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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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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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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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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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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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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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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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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6)13号)第二条第二款: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 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第三条第二款:落实县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 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 一人一档 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 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 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 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 得到妥善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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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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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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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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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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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查验核实 和终止保障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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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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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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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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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 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 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二条:规范认定流程。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 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限制人身自由 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 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 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 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关于终止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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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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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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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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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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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对象 认定和救助金 额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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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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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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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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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 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 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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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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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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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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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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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补贴数据 采集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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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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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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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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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乡(2017)8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部署,组织本乡镇业务主管站 所完成补贴数据的采集,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不 少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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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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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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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农业农村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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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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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重 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对象进行 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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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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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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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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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 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第三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 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 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 残联进行相关审核。《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第三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 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 进行初审,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
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相关 审核。《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扩 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湘民发(2016)4号)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 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 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初审不符 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 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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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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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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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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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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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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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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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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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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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 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 经办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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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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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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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政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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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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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颁发 初审(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 纳入不动产登 记体系后,按 照不动产登记 有关规定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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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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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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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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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 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 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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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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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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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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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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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村庄和集 镇的房屋、公 共设施,破坏 村容镇貌和环 境卫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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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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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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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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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 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 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 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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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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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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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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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项清单公示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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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项清单公示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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