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执罚决字〔2024〕3004号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当事人:肖XX,男,19XX年X月出生,XX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XXXX519,电话13XXXX233。 你于2024年7月8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资阳区新祝社区响塘湾组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4年7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7月8日肖XX在益阳市资阳区新祝社区响塘湾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24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肖XX对益阳市资阳区新祝社区响塘湾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时间和事实予以认可;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证明肖XX对益阳市资阳区新祝社区响塘湾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位置予以认可;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肖XX在益阳市资阳区新祝社区响塘湾组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现状;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属实。 2024年7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资责停(改)通字〔2024〕3003号)责令你于2024年7月15日前对你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整改;并于2024年7月10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3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益阳市资阳区新祝社区响塘湾组随意倾倒建筑24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15.4之规定责令你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贰佰元整(¥2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账号:1848790104000214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起60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7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