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执罚决字〔2024〕2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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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执罚决字〔2024〕2005号 当事人:杨**,男,1974年8月出生,5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2************32,电话152****2376 你于2017年实施了在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4栋101号改扩建的行为,涉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设。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17年,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4栋101号北侧擅自改扩建18.24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杨**对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4栋101号违建的时间和事实予以认可;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房屋分层平面图》各一份,证明杨**对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4栋101号违建现状面积予以认可;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杨**在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4栋101号的违建现状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属实。 证据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商品房的买受人。 2024年5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20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4〕2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4栋101号北侧擅自改扩建房屋18.2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依法对你作出没收资阳区精锐华府4栋101号北侧砖混结构的违法建设部分18.24平方米的处罚。 依据益政办发〔2018〕19号和益治违办〔2019〕35号文件明确依法没收情形的违法建筑作价购买标准:作价购买标准为购买合同面积单价扣除2017年度建设工程造价(1340元/㎡)乘以作价购买的违建面积,对执法部门送达没收决定后15日内行政相对人主动作价购买被没收违法建筑的,减免20%作价购买价款。 对已作出没收决定后,逾期不履行没收决定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起60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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