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执罚决字〔2024〕3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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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执罚决字〔2024〕3002号 当事人:郭益林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2.7.15 电话:13875300XXX 身份证号码:430902XXXXXXXXXX 住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涉嫌在益阳市资阳区五里堆社区青龙洲农家乐以南空地上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涉嫌在益阳市资阳区五里堆社区青龙洲农家乐以南空地上随意堆放建筑垃圾,事实清楚。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资执责停(改)通字〔2024〕第3001号),责令你采取改正措施,立即清理现场现建筑垃圾,恢复原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2份,证明你随意堆放建筑的具体位置和数量。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张焘和刘高山对当事人郭益林进行了调查询问。证明你承认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五里堆社区青龙洲农家乐以南空地上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是你堆放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郭益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执罚先告字〔2024〕3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郭益林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有30立方米。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5.4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两百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账号:1848XXXXXXXX0214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 4 月 30 日 联 系 人:刘高山 联系地址:资阳区人民政府2号楼6楼 联系电话:181XXXX1969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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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公开层级3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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