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执不罚决字〔2024〕3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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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执不罚决字〔2024〕3001号
当事人:吴佑华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9.10 电话:137XXXXXX。 身份证号码:432321XXXXXXXXX。 住址: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严家淮村XXXXXXX。 你于2024年3月12日在益阳市资阳区五里堆社区向阳渠路进行砂石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12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运输了一台词的砂石运输,根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1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首次一台车运输,且自行改正的,处罚基准为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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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公开层级3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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