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益资执不罚决字〔2024〕3001号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执不罚决字〔20243001

 

当事人:吴佑华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9.10         电话:137XXXXXX

身份证号码:432321XXXXXXXXX

住址: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严家淮村XXXXXXX

2024312在益阳市资阳区五里堆社区向阳渠路进行砂石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312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运输了一台词的砂石运输,根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第86.1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首次一台车运输,且自行改正的,处罚基准为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3  22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行政执法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层级2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层级3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