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执罚决字〔2024〕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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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执罚决字〔2024〕2001号 当事人:陈XX,男,19XX年X月出生,XX岁,汉族,身份证号:4XXXXXXXXX,电话13XXXX5188。 你于2017年11月7日将益阳市资阳区和兴小区4栋1单元301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租。本机关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17年11月7日,陈XX将益阳市资阳区和兴小区4栋1单元301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租。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陈XX将益阳市资阳区和兴小区4栋1单元301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租的时间和事实予以认可;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陈XX对和兴小区4栋1单元301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位置跟现状予以认可;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属实; 证据四:《房屋转让协议书复印件》,证明陈XX将益阳市资阳区和兴小区4栋1单元301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租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益阳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陈XX为和兴小区4栋1单元301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 2024年2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执罚告字〔2024〕2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执罚听字〔2024〕2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将益阳市资阳区和兴小区4栋1单元301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租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账号:1848790104000214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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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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