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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资执罚决字〔2024〕2001号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执罚决字〔20242001

当事人:陈XX,男,19XX年X月出生,XX岁,汉族,身份证号:4XXXXXXXXX,电话13XXXX5188。

你于2017年11月7日将益阳市资阳区和兴小区4栋1单元301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租。本机关20241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17年11月7日,陈XX将益阳市资阳区和兴小区4栋1单元301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租。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陈XX将益阳市资阳区和兴小区4栋1单元301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租的时间和事实予以认可

证据《现场勘验图》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陈XX对和兴小区4栋1单元301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位置跟现状予以认可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属实;

证据四:《房屋转让协议书复印件》证明陈XX将益阳市资阳区和兴小区4栋1单元301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租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益阳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陈XX为和兴小区4栋1单元301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

202421日,本机关依法向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执罚告字〔2024〕2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执罚听字〔2024〕200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将益阳市资阳区和兴小区4栋1单元301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租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账号:1848790104000214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行政执法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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