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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资执罚决字〔2023〕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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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执罚决字〔20232017

事人:潘舒,女,19**年*月出生,33岁,汉族,身份证号:4309******22,电话:131******333

你于2018年实施了在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建设钢架玻璃棚,涉嫌具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的行为。本机关2023 10 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18年,潘舒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擅自建设钢架玻璃棚6.16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潘舒对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西侧违建的时间和事实予以认可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潘舒对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西侧违建现状予以认可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潘舒在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西侧的违建现状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属实。

20231110日,本机关依法向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告字〔20232017,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16栋101西侧建设钢架玻璃棚6.16平方米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益政办发〔201819号和益治违办〔2019〕35号文件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佰贰拾伍元肆角肆分(¥825.44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账号:1848790104000214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21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行政执法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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