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头镇罚决字( 2023 )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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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头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头镇罚决字( 2023 )10号 当事人: 肖** 身份证号码:43232119680111***8 联系方式:1877372**** 住 所: 沙头镇友谊村下湖第五村民组(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湘阴县南湖洲镇杨沙村六组) 2023年10月24日18时30分左右,我镇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沙头镇友谊村下湖五村民组肖**在路旁焚烧塑料、杂草垃圾,报镇领导同意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于当日进行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0月25日上午通知当事人来沙头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进行询问笔录。 现查明:2023年10月24日18时20分左右,肖**在沙头镇友谊村下湖五村民组焚烧路旁焚烧塑料、杂草垃圾,产生大量烟雾,气味刺鼻,污染了大气。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焚烧塑料、杂草垃圾的经过等情况; 3.焚烧塑料、杂草垃圾照片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露天焚烧塑料、杂草垃圾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露天焚烧塑料、杂草垃圾的位置污染环境等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2023年10月26日将《沙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沙头镇罚告字(2023)10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镇政府认为:各项证据均经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并有执法人员签名,相互印证了当事人在路旁焚烧塑料、杂草垃圾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相关,且镇人民政府已在调查终结时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并无异议,镇人民政府予以采信。 综上,你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当事人肖建朋在路旁焚烧塑料、杂草垃圾的行为处罚款伍佰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益阳市农业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790104000***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镇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区沙头镇人民政府 2023 年 10月 29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资阳区沙头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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