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执罚决字〔2022〕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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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执罚决字〔2022〕2004号 当事人:刘××,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432301197×××××××1X 联系电话:1397375×××× 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31日,涉嫌在益阳市资阳区文艺路靠近步行街东门入口处路段的人行道上擅自摆摊设点,本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10月31日,在益阳市资阳区文艺路靠近步行街东门入口处路段的人行道上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并且未按本机关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取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在资阳区文艺路靠近步行街东门入口处路段的人行道上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两份。我局执法人员×××和××于2022年10月31日10时22分和14时10分在现场共制作《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违规摆摊,并且未按本机关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和×××于2022年11月1日9时10分至9时51分在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大队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取得《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资执罚告字〔2022〕2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益阳市资阳区文艺路靠近步行街东门入口处路段的人行道上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一章第三节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账号:43966200001801000323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11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0737-3252110 联系地址:金花湖西路和兴小区院内9栋104室 邮政编码 :413000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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