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执罚决字〔2022〕2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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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执罚决字〔2022〕2003号 当事人:蔡晓宇 身份证号码:430903********0951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河南西路**号**栋***房间号 联系电话:1397370****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1日,在益阳市资阳区太平桥巷靠近“西流湾大桥”西侧路段,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燃气管道施工的行为。涉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本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1日,在益阳市资阳区太平桥巷靠近“西流湾大桥”西侧路段,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燃气管道施工,且未按本机关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取证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两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1日9时20分和10月14日8时45分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具体情况和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改正的情况; 证据三:《调查问询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4日14时20分至14时56分在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大队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取得《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资执罚告字〔2022〕2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执听告字〔2022〕2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1日在益阳市资阳区太平桥巷靠近“西流湾大桥”西侧路段,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三章第八节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账号: 43966200001801000323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0月27日
联 系 人:崔炽昌 联系电话 :0737-3252110 联系地址:金花湖西路和兴小区院内9栋104室 邮政编码 :413000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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