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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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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75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残疾人友好型省份的工作要求,推动我省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满足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托养照护服务需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保障要求。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对象是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有托养照护需求且本人或者监护人有接受相关服务意愿,未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服务对象范围逐步扩大至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各地要及时将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托养照护服务范围。

  二、完善服务供给体系。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主要形式包括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照护;供给主体包括专门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福利、养老、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精神卫生、救助管理、残疾人综合服务、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等。

  三、科学统筹服务资源。要立足于重度残疾人不同年龄段的需求,分类施策、精准服务。重度残疾儿童的托养照护,要侧重提供托育教育,由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提供托育、照护、康复、教育等服务,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的托养照护,要侧重职业康复,开展生活技能、社交技能、职业能力训练以及提供辅助性就业等。老年重度残疾人的托养照护,要侧重失能照护,依托现有养老服务网络强化基本养老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等保障范围。

  四、落实家庭照护责任。要结合“民法典宣传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进村入户开展民法典、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活动,明确家庭主体责任,督促重度残疾人的扶养人、监护人依法履行扶养义务、监护职责,强化照护责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在残疾人扶养、监护等家事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帮助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及时链接社会保障和服务资源,增强家庭履责能力。

  五、发展居家照护服务。探索通过市场服务、志愿服务、慈善力量参与等方式,为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护服务,开展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定期开展探访关爱,积极倡导邻里互助,及时掌握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状况和托养照护服务需求。鼓励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拓展居家照护服务功能,推动社区、家政、互联网平台企业、养老机构等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多样化服务。

  六、拓展日间照料服务。根据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服务需求、个性目标等,制定并形成契合日间照料可持续发展的可行性方案和服务体系。持续深化养老、精神卫生、儿童、残疾人等服务资源共享与互嵌,引导养老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托养机构等拓展服务功能,加强床位改造,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日间照料服务。培育发展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服务机构,构建日间照料服务网络,满足多层次多元化服务需求。

  七、强化集中托养照护。在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办公、校舍等设施用房举办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且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五年内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逐步实现每个市州及残疾人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建有一所专业集中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对“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独居、空巢等照护能力不足的家庭,重点支持开展集中托养照护服务。每个市州要选取一所有条件的服务机构设立“老年父母+残疾子女”、一户多残家庭照护单元,提供家庭一体化托养照护服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专职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并独立设置管理服务单元的养老机构可为重度精神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提升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重度精神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护服务。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保障残疾儿童托养照护服务需求。

  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若干举措,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

  培育孵化助残社会组织,广泛动员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通过公益捐赠、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和支持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功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服务供给,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帮助帮扶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九、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各地在使用分配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时,要加大对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支持力度,要推动托养照护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融合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项目补助范围。统筹政策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按规定落实好基本养老服务、“阳光家园计划”、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等政策制度。鼓励各地加大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存量土地、场地供给的支持力度,对社区服务机构提供低偿或无偿场地支持,降低运营成本。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依规享受现行税收优惠以及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健全完善政策体系。健全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将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纳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测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基础支撑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鼓励支持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投保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商业保险。

  十一、建设专业人才队伍。针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中长期照护、康复服务、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并将专业人员配比纳入服务机构绩效评价,助推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升。实行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专业技能水平、实际贡献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切实加强长期照护师、健康管理师、康复师、社会工作师等托养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提供稳定的专业人才支持。支持引导本科高校加强康复治疗技术、人工智能护理、中医康复学等学科专业建设,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领域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加强校企合作与联合培养。鼓励职业院校聚焦康复技术、医养照护等领域,开设康复治疗技术、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相关专科专业,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

  十二、规范机构综合监管。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压实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加强问题整改和规范。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围绕服务落实、资金使用效率、综合实施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对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

  十三、落实部门职责任务。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统筹协调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相关设施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人才评价和职业发展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用地保障,充分保障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由省级统筹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及时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限时办结。税务部门要依法依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实施,支持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残联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建设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帮扶单位,培养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与辅助性就业服务有机融合。

  各地要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协同发力的工作机制,将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十五五”发展规划纲要,持续加大财政投入与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和服务体系规范运行,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职能,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深化协同配合,切实保障本实施意见落地见效。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2月3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社会救助
一级事项 综合业务 二级事项 政策法规文件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公开主体 县级民政部门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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