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国家低保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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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2025年最新低保政策在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办理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有明确规定,以下是对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保障对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收入型困难家庭: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认定条件的。 • 支出型困难家庭: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伤)、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12个月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认定条件的。 • 单人保: •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 因病(伤)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且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的发生者本人。 • 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指的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在办理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人户”时,只核算本人的收入、财产(包括夫妻共同收入、财产中其本人部分以及本人获得或应当获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 持有居住证人员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 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二、保障标准 低保标准因地区而异,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例如,茂名市2025年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860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提高到688元/人/月。同时,各地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困供养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 三、办理程序 • 个人申请:以户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需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提供所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残疾人证明等证件复印件。 • 村级受理:村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 • 乡级审核:乡镇受理村级的申请低保对象资料后,对申请低保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调查表和收入测算表,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上报县民政局。 • 县级审批:县民政局按照各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抽查,提交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判,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四、注意事项 • 低保减退期:对低保户中的就业人员实施不超过6个月低保减退期,待收入稳定后,取消低保。 • 家庭财产状况: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财产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拥有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不超过1套,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和出租类不动产等。 • 不拥有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 • 不予申请低保的情形: • 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和财产状况的。 •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经济状况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 通过离婚、赠予、转让、放弃继承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影响对其身份认定的。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出借身份证、低保证为他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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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社会救助 | ||
| 一级事项 | 最低生活保障 | 二级事项 | 政策法规文件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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