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社会救助年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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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长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年审工作的通知》(湘民函〔2025〕3号)精神,扎实推进资阳区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5年度资阳区社会救助年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低保边缘家庭。 二、具体步骤 (一)区级部署阶段(3月3日—3月5日)。区民政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区社会救助年审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与要求,召开年审工作部署会议,指导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开展社会救助年审工作。 (二)镇村实施阶段(3月6日—3月21日)。各乡镇(街 道、经开区)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年审对象进行100%入户走访。需认真核实家庭成员、收入支出和财产变化情况,并如实填写益阳市资阳区2025年度社会救助年审登记表(见附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详细了解救助对象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就业状况、子女就学情况、经济收入及刚性支出等,认真核实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科学合理地核算家庭收支,并将核算结果作为对象认定和差额发放资金的主要依据。排查低收入家庭认定、“单人户”保、整户保、刚性支出扣减、低保渐退等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准确无误。 2.仔细核实重病、重残、退捕渔民、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特殊标识是否准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等级评定是否合理,以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签订及照料护理服务是否到位。 3.重点关注对象家庭的死亡、婚嫁、生育、子女就学就业、服刑、领取养老金、长期不在救助申请受理地等特殊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4.结合社会救助年审工作,对未纳入救助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人口等困难人群进行入户走访、信息核查和数据比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5.对分散供养人员进行排查,对于有集中供养意愿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协助其办理集中供养手续。 (三)全面核对阶段(3月14日—3月16日)。区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依托益阳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核对平台完成所有年审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确保年审对象100%进行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于核对结果有异议的,要重点关注并进行入户核查核实,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四)区级抽查阶段(3月17日—3月21日)。区民政局将对乡镇(街道、经开区)报送的年审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入户抽查率不低于20%。对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职工、村(社区)干部等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对乡镇上报资料有疑问、群众有举报的对象,进行100%入户核查,确保年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五)及时公示阶段(3月22日—3月30日)。区民政局汇总全区动态管理和年审调整的救助数据后,分类推送至相关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村(社区)要严格保护救助对象隐私,涉及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详细住址等隐私信息及未成年人信息一律不予公开公示。 (六)完善档案管理阶段(3月31日—4月30日)。各乡镇(街道、经开区)需在社会救助年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复审、调整和停止等动态管理材料整理归入“一户一档”案卷,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档案自查整改工作,规范填写各类行政文书。对于历史档案资料遗失、短缺等问题,需在1个月内重新补充完善,确保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民政局成立社会救助年审工作专班,党组书记、局长盛宏平担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仕贤和党组成员、副局长郭政担任副组长,社会救助股全体成员为小组成员。各乡镇(街道、经开区)要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年审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社会救助年审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经开区)要通过低收入人口救助服务受理窗口、村(居)务公开栏、发放宣传单、村村通广播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办事指南,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增强群众对社会救助年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经开区)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社会救助年审工作。既不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又不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救助,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工作重视不够、核查不到位、核算不精准、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导致违规享受社会救助政策或违规领取救助金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益阳市资阳区2025年度社会救助年审登记表 益阳市资阳区民政局 2025年3月3日 附件 益阳市资阳区2025年度社会救助年审登记表 ________________乡镇(街道、经开区)____________村(社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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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社会救助 | ||
一级事项 | 综合业务 | 二级事项 | 政策法规文件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公开主体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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