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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政部关于临时救助的标准政策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国家民政部关于临时救助的标准政策,主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临时救助主要面向以下三类家庭: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的申请流程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流程如下:

  申请人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经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三、临时救助的标准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体来说,临时救助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会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来分类分档确定。

  急难型救助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此外,《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以及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的相关职责。

  综上所述,国家民政部关于临时救助的标准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度过难关。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社会救助
一级事项 临时救助 二级事项 政策法规文件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公开主体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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