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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HNPR—2024—00006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20241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

前款所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单独计税的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411日起至202812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执行至20231231日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723

 

 

(此件主动公开)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社会救助
一级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 二级事项 政策法规文件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公开主体 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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