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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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统一、规范全省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减轻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0.7%。 二、提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提高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 (二)提高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三)统一终止妊娠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三、其他事项 新生儿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参加居民医保后按住院待遇政策支付,不得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合并结算。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逐步实现跨省直接结算。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2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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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社会保险 |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 公开时限 | 及时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长春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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