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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惠残政策——就业创业篇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1

  残疾人职业技能免费培训

  对象条件:

  具有实施地户籍或在实施地办理了居住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有培训意愿和就业创业能力。

  培训内容:

  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新创业培训、盲人按摩培训、特色培训等。

  申请办法:

  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残联提出。

  2

  残疾人创业扶持

  对象条件:

  具有湖南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正在创业的城乡残疾人。

  服务内容:

  场租、设备购置、种苗及农资补贴,总补贴不超过20000元/户。

  申请办法:

  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

  3

  农村残疾人阳光增收

  对象条件:

  具有湖南省农业户籍、年龄在16-65岁间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

  服务内容:

  不低于2500元/人,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资料扶持、技术培训等,具体资金使用比例和方式根据当地情况而定。

  申请办法:

  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残联提出。

  4

  残疾人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对象条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服务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申请办法:

  向纳税登记地税务机关提出。

  5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税收优惠

  对象条件:

  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残疾人集中就业用人单位、盲人按摩机构。

  服务内容: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即征即退增值税,限额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请办法: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就业创业
一级事项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二级事项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公开时限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公开主体 长春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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