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惠残政策——就业创业篇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1 残疾人职业技能免费培训 对象条件: 具有实施地户籍或在实施地办理了居住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有培训意愿和就业创业能力。 培训内容: 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新创业培训、盲人按摩培训、特色培训等。 申请办法: 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残联提出。 2 残疾人创业扶持 对象条件: 具有湖南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正在创业的城乡残疾人。 服务内容: 场租、设备购置、种苗及农资补贴,总补贴不超过20000元/户。 申请办法: 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 3 农村残疾人阳光增收 对象条件: 具有湖南省农业户籍、年龄在16-65岁间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 服务内容: 不低于2500元/人,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资料扶持、技术培训等,具体资金使用比例和方式根据当地情况而定。 申请办法: 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残联提出。 4 残疾人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对象条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服务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申请办法: 向纳税登记地税务机关提出。 5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税收优惠 对象条件: 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残疾人集中就业用人单位、盲人按摩机构。 服务内容: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即征即退增值税,限额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请办法: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就业创业 | ||
一级事项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二级事项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公开时限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公开主体 | 长春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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