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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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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湖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支持服务体系,加强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建设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由省、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选聘并纳入导师库管理的,具有就业创业指导的专业知识或专项技能,热心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符合选择标准,有意愿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士。

第三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导师团队成员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就业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导师工作职责与选聘范围

第五条  导师服务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培训授课。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坛授课,为退役军人更快更好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宣传政策法规、分析就业形势、辅导职业规划、传授创业经验、提示创业风险、解答疑难问题、提供业务指导等。

(二)项目论证。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下,对退役军人创业项目或初创企业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咨询意见以及跟踪帮扶。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项目课题研究。

(三)结对指导。团队成员和退役军人双向选择,确定“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结对组合,从创业意识、创业实践、职业规划等方面引领、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可以长期跟踪提供服务。

(四)园地顾问。对当地挂牌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提供合理性意见和建议,为园地内的退役军人项目、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五)建言咨政。作为评委或专家参加当地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项目评选、培训机构认定、区域协作、调研座谈等活动,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六)其他工作。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其他相关活动。

第六条  导师主要在以下范围内选聘:

(一)政府部门熟悉就业创业政策或从事相关工作人员;

(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中,从事就业创业工作研究和指导服务的专家学者;

(三)法律、财会、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资深从业人员;

(四)在相关经济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五)成功创业人士;

(六)投融资、金融、市场分析、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专家学者;

(七)取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就业创业导师、咨询师等职业资格人员。



第三章  导师选聘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担任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牢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能够正确引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可观的经营业绩或工作成果,是相关行业或领域内的领军人才,有能力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辅导授课和指导服务,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候选人优先入选。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热心参与帮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在经济建设中建功立业。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就业创业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五)具有自主创业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或具备一定水平的就业创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其中: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是对就业创业活动有管理、指导、服务职责的业务人员;高等院校、学术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相关经济、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技能人才应在所在地区行业、专业中有显著业绩并具备一定社会知名度。

(六)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能服从相关安排,积极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较好地完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八条  导师实行选聘制,聘期3年,按以下程序选聘: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

(二)报名方式。主要通过自荐、推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同意(自由职业者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推荐),如实填写《湖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申请表》。

(三)资格审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导师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社会公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须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五)颁发聘书。由发布征集选聘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选聘人颁发聘书。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进行续聘或结束聘任。

对申报上一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的,由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由批准部门颁发聘书,并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报备。



第四章  导师履职与服务保障

第九条  导师履职要明确工作边界,服务过程要遵纪守法;提供指导或咨询等服务前双方应当约定免责条款,避免法律纠纷。

第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根据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需要,结合导师情况,针对性委派指导任务,并做好台账登记。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就导师开展服务工作提供以下支持:

(一)提供必要出行保障;

(二)通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关政策信息;

(三)加强日常联系,鼓励导师所在单位为其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开展相关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五)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讲堂、论坛等活动,搭建导师服务交流平台。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坚持公益服务、有限服务定位,适当有偿服务。导师参加就业创业讲座、培训、项目论证、大赛服务等就业创业扶持活动,邀请单位可按政府采购价或市场价格标准支付导师劳务报酬。



第五章  导师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建立相应导师库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度开展导师考核评价。对在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

第十六条  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参加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含2次)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三)累计2次履职评价较差的;

(四)泄露帮扶对象商业秘密,擅自披露项目论证咨询所涉及不宜公开的商业、政策信息,引起法律纠纷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不公正履行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六)以导师名义从事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形象的;

(七)列入社会失信名单,或泄露国家秘密、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履行导师职责的情形。

存在第(三)至(七)项情形的,终身不得再次入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的选聘、解聘、履职、管理等工作事宜。

第十八条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就业创业
一级事项 创业服务 二级事项 创业补贴申领
公开时限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公开主体 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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