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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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简易程序: •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 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属于当场处罚范围的。 • 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 • 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 • 行政处罚等相关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2.一般程序: • 立案: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及其他单位转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确定立案后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 调查取证:确定2人以上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录音、录像、拍照、取样监测及查阅、复印相关资料等手段。 • 审批调查结束:由执法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 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将其送达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 • 听证: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行听证程序。 • 作出决定: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需要听证时,执行听证程序)后,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不予处罚、不应处罚或移送当地司法机关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填制《送达回证》。 • 执行: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强制流程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依申请公开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精准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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