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 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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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现将《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20日
附件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科学优化执法方式,全面提升执法效能,编制本工作规范。 一、工作目标 依托现有省生态环境监控平台,深度融合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电力数据、视频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引导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力监控等信息化手段,使环境监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的监管从“人工管”转为“智能管”、从“查结果”转为“查过程”、从“撒网式执法”转为“精准式执法”,实现环保监管由“被动响应”转变为“主动介入”,在减少无效执法的同时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违规线索,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助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非现场监管流程 (一)数据判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条件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作为生态环境违法事实的依据。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监测时段获得的经审核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为有效数据。使用自动监控数据判别排污是否超标时,国家或省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明确规定使用小时或日均值的,从其规定,标准限值采用现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污许可量优先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时,由资质单位监测并出具有法律效应的报告的人工替代监测数据作为补遗数据,可以作为计算补全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二)异常情况处置 1.超标(异常)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置。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源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加强对数据的监控和抽查,组织核实超标数据属实情况,剔除异常数据,当监控平台发现排污单位出现停运、掉线和超标等异常情况时,系统会立即启动预警机制,通过“污染源在线湖南”公众号自动发送预警督办单至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省级监控平台在6小时内未收到反馈信息时,值班人员应当电话通知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赴现场核查并反馈情况;在12小时内未收到反馈信息时,值班人员应当电话通知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赴现场核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在24小时内仍未收到反馈信息时,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直接赴现场督办。 2.异常电力监控数据的处置。对电力监控平台出现报警且6小时内主动消除的,视为排污单位自主矫正,超过6小时的,系统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实时向排污单位发送“预警”信息,排污单位通过电力监控平台如实反馈数据异常原因,对涉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证、申辩、确认;对持续报警超过12小时的,系统自动推送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报警信息24小时内赴现场调查,依法依规处理,直至报警消除,并在电力监控平台提交处理结果。 3.超标(异常)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处置。当环境指标数据出现异常时,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当立即启动预警机制,通知运维人员现场核实,24小时内反馈异常原因。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结果,确定数据异常时,应当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迅速开展溯源、查源和截源工作。 4.其它情况处置。生态环境监控部门利用污染治理设施过程参数、视频及用水等监控数据,以及无人机、走航监测监测数据的审核,从完整性、真实性、逻辑关系、异常变动等方面进行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疑似造假、设备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环境监控部门及时告知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会同市州、县(市、区)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三)非现场监管在执法工作中的运用。符合下列情形的,由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告知同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启动现场执法程序: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缺失自动监控因子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时限组织验收的;擅自停运、移动或者更换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停运自动监测设备而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或发生故障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运行,未启用备机或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或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时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运行维护,导致数据失真、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数采仪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监测数据不一致的;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进行虚假标记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电力监控数据异常的;无人机、视频监控、走航监测发现数据异常的;其他应启动现场执法程序的情形。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非现场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及专向检查工作计划,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现场核实与执法,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现场监管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诿扯皮、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二)及时公开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非现场监管执法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将排污单位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排污单位应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等规定,如实、及时、完整的向社会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鼓励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创新非现场监管方式,探索网上取证(电子证据)、网格化管理、重点排污单位核实、说明、确认等线上监管流程完善优化。 本文件自2022年8月20日实行,有效期两年。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管理 | 二级事项 | 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
公开时限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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