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 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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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工作,实现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经济发展的目标,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的企业范围 (一)位于国家批准设立的湖南汨罗循环经济工业园和永兴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内,且符合园区规划定位的企业; (二)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含环评报告书,下同)并明确原料可以使用省外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省厅下放环评审批权期间,市级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的,符合下面任一种情况的企业: 1、2015年10月15日-2016年5月19日期间,市级环保部门依法环评批复并明确原料可以使用省外危险废物的企业。 2、2016年5月20日-2017年10月23日期间,市级环保部门根据《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16〕12号)等规定,依法环评批复的新建、扩建项目中利用废弃的CRT锥玻璃(900-044-49)、废电路板(900-045-49)、含有或沾染油漆的废弃包装物和过滤吸附介质(900-041-49)、废弃的镍催化剂(900-037-46)、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772-007-50)等类别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关于废矿物油跨省转入利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环函〔2017〕194号)中允许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的企业。 (五)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允许跨省转入利用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的审批依据 环评批复明确了跨省转入利用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的,依据环评批复;环评批复未明确的,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允许跨省转入利用的危险废物种类不得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数量不得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规模。 三、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程序 (一)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231号)和国家统一部署,我省试点开展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二)每年12月始,我厅受理企业下年度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 四、严格执法监管 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规定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省厅。 五、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出台前,我厅已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跨省转移许可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在换证时执行本通知规定。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管理 | 二级事项 | 行政确认 |
公开时限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新桥河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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