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后房屋基本安全评定指南
本指南从房屋选址及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屋面工程和其他
要求共四个分部工程来评定房屋的基本安全性能。
1. 房屋选址及地基基础
新建房屋应进行选址和地基基础安全评定,加固改造房屋仅 进行地基基础安全评定。
1.1房屋选址
新建房屋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占 用基本农田,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和铁路(高铁)、公路两侧建筑
控制区建房,不得在可能发生滑
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 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且 应符合我国抗震设防区域划分相应等级安全选址的相关要求。
1.2地基
1.2.1新建房屋
新建房屋地基应选择坚实土层。不应将软弱土、液化土、饱 和砂土、饱和粉土、湿陷性黄土或其他严重不均匀土层作为房屋
地基。
1.2.2加固改造房屋
加固改造后的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上部结构无倾斜。
1.3基础
新建房屋必须设置基础。基础宽度、埋深应按照设计图纸确定,且埋深不得小于500毫米。混凝土构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基础素混凝土垫层可采用C10。
2.主体工程
新建房屋结构形式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及砖混结构' 框架 结构。加固改造房屋结构形式分为生土结构(土坯房、夯土房)、 木结构、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
2.1基本要求
2.1.1新建房屋应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建筑平、立面应简单规整,结构传力明确。
2.1.2通过加固维修,应消除农房承载力和正常使用危险点, 明显改善危房存在的结构体系不合理、传力不明确、构造措施不
完备等问题。
2.1.3建筑材料与成品构件应采用质量合格产品。常用材料应满足以下强度要求:
①混凝土构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②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或Mb5 ),加固修复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10;
③ 烧结粘土砖、免烧砖、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MU7.5.
2.2抗震设防新建房屋和加因改造房屋应注重完善搞震构造措施,满足抗震设防的基本规定。
2.1.2 6度、7度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宜在房屋四角和 纵横墙交接部位设置构造柱或拉结钢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 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
浆带圈梁勤或钢筋砖圈梁。(注:以下6度、7度搞震设防地区简称为6度、7度地区)
2.2.2.
7度地区加固改造房屋,应采取增设砂浆配筋带、型 钢圈梁、型钢(木)支撑、拉杆(索)紧固、墙揽连接等加强整
体性与抗倒塌构造措 施。
2.3
墙体
2.3.1新建房屋
①
承重墙体最小厚度,混凝土砌块墙不应小于19°毫米,砖 墙不应小于240毫米,砌筑质量良好,不应采用空斗砖墙承重,
每层墙体最大自由高度不应大于4米。
不应釆用独立砖柱、砌块 柱、石柱承重。
②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咬槎
牢固,交接处无明显松动、脱闪现象,梁或屋架端部支承处墙体 应无竖向裂缝。
③
承重墙体无竖向裂缝及歪斜变形。
④
木质围护墙体无明显腐朽虫蛀及明显外闪现象。
⑤
在房屋外墙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等部位按规定设置钢筋
混凝土构造柱,其截面尺寸不应小于190毫米×190毫米。
⑥
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800毫米。
2.3.2
加固改造房屋
①
生土墙外墙厚度不宜小于300毫米,隔墙不宜小于250毫 米,6度、7度地区单层房屋墙体最大自由高度不宜大于4米,两层房屋各层层高不宜超过3米;砖墙厚度
不宜小于240毫米,混凝土砌块墙厚度不宜小于190毫米,每层墙体最大自由高度不宜
大于4米,墙脚无酥碱腐蚀。
② 墙体布置基本合理,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咬槎牢固,交
接处无明显松动,脱闪现象。梁或屋架端部支承处墙体无竖向裂缝。
③ 非承重墙体可存在轻微裂缝(生土墙竖向裂缝最大宽度不
大于20毫米,缝长不超过层高的三分之一)及歪斜变形。
④ 木质围护墙体允许在非支承部位出现轻微腐朽虫蛀现象, 但其损伤面积不能大于构件原截面积的五分之一。
⑤ 生土墙勒脚应做防护处理,高度不宜低于0.5米。
2.4柱
2.4.1新建房屋
① 混凝土柱表面应无露筋、蜂窝、空洞、夹渣、疏松、孔洞
等损伤现象,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50毫米×250毫米。
② 木柱材质应为整料,不应存在接头,且无明显腐朽、虫蛀及死
节等现象。柱梢径不应小于150毫米,并设置柱脚石,柱脚石顶, 部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毫米,
与柱脚间有可靠连接措施。严禁将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③ 柱端部连接处搭接牢固,柱基牢固无位移。
2.4.2加固改造房屋
① 砖柱砌筑质量良好,咬槎牢固,无明显缺损疏松现象。
② 混凝土柱主要受力和连接部位无露筋、蜂窝、孔洞、夹渣、
疏松等损伤现象,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50毫米×250毫米。
③ 木柱可存在轻微腐朽虫蛀现象,但其损伤面积不宜大于构
件原截面积的五分之一,柱梢径不宜小于150毫米。
④柱端部连接处搭接基本牢固、无位移,无明显压弯变形。
2.5梁
2.5.1新建房屋
①
木梁梢径不应小于120毫米。
②
混凝土梁表面应无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等损伤现象,
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50毫米。
③
梁端部无明显斜裂缝,跨中无明显竖向裂缝及下沉变形。
④
跨度大于4.8米的梁,应在端部支承处砌体上设置混凝土
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⑤
门窗洞口不应采用砖过梁。
2.5.2加固改造房屋
①
木梁可存在轻微腐朽虫蛀现象,其损伤面积不宜大于构件
原截面积的五分之一,梢径不宜小于120毫米。
②
混凝土梁主要受力和连接部位无露筋、蜂窝、孔洞、夹渣
等损伤现象,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50毫米。
③
梁支承稳固,端部无明显斜裂缝,跨中无明显竖向裂缝及
下沉变形。
2.6楼板
2.6.1新建房屋
①
混凝土楼板表面应无露筋、蜂窝、孔洞等现象。双向板厚
度不应小于其短跨的四十分之一(且大于等于80毫米),单向板 厚度不应小于其跨度的三十分之一
(且大于等于60毫米)。楼板端部支承在墙上的长度不应小于100毫米,支承在梁上的长度不
应小于80毫米。
②
木楼板应无明显腐朽虫蛀及横向裂缝。
③
传统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空心板或槽型板)应限制使用,
使用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可靠支承和连接措施。
2.6.2加固改造房屋
①
混凝土楼板基本完好,钢筋无明显露筋、锈蚀等现象。
②
木楼板可存在轻微腐朽虫蛀现象,其损伤面积不宜大于构
件原截面积的五分之一。
③预制楼板表面平整,拼缝紧密,构件材质基本完好,可存
在轻微非受力裂缝及下沉变形(变形最大限值宜小于板跨度的二 百分之一),端部支座搭接牢固,当
端部支承在梁上时,支承长度不宜小于80毫米,当端部支承在墙上时,支承长度不宜小于100 毫米。预制板支承长度不足时,应在板底增设角钢或槽钢支托等措
施加强。
3.屋面工程
① 標条或屋架支承稳固,无明显受力裂缝及下沉变形。
② 屋面排水构造合理,排水畅通,排水措施齐全,无积水、渗水现象。
③ 坡屋面瓦片铺设整齐、匀称,粘贴牢固,搭接严密,檐口平直。
④ 混凝土平屋顶宜做油毡防水层或增设斜坡瓦屋面,设有女儿墙的平屋面,女儿墙内宜设300毫米主高泛水。
4.其他要求
① 应采取措施加强围护结构、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
② 根据使用需要合理设置门窗,玻璃、窗扇、门板等构件。
③ 门窗框、扇无变形,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门窗框与洞口 边缘连接紧密、抹灰平整,窗顶要设有滴水线。
④ 室内墙面应粉刷抹灰,生土结构房屋室外墙面宜保持原有风貌
。
⑤ 室内地面硬化层应密实平整。
⑥ 房屋周边应设置散水、明沟等排水防潮设施。
⑦ 室内电线及插座合理布置,严禁乱拉乱扯,保证改造后的 用电安全。
⑧ 室内外给排水系统安装基本齐全,保证用水安全。
附件一:湖南省农村危房新建房屋基本安全评定表
户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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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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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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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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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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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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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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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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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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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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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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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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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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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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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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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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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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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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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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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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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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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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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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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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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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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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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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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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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般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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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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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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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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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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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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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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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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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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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危房是否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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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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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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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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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评定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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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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