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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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旨在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该条例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2.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应急队伍、应急资金、物资、设备等内容。 救灾生产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在救灾生产中,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和义务: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救灾生产的实施机制和监管措施 救灾生产的实施机制包括: 1.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救灾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法律法规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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