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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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原则。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 资金来源和用途。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管理和监督。财政部会同应急部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应急部提出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实施期限。政策实施期限到2028年,到期后,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对救灾资金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期限。 地方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救灾 | ||
一级事项 | 灾后救助 | 二级事项 | 救助审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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