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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一 ) 分级负责,分级负担。救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市、 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市、 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 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给予支持和补助。

  (二 ) 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根据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三 ) 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 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救灾救济和 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四 ) 公开、公平、公正。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救灾
一级事项 灾后救助 二级事项 灾情核定信息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公开主体 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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