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案件分享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典型案例 案例一:原告主体资格的判断 梁某系涉案公有房屋承租人,无同住人,房屋无其他户籍。1992年梁某死亡后,梁某之子严某将房屋租给何某。2020年,严某与区住房局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何某认为其系房屋实际承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系争协议无效。 案例二:协议合法性的判断 2018年,房屋权利人孙某与区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笔额外补偿款。2019年,区房管局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出具《解除通知书》,单方解除《补充协议》。孙某不服,起诉请求撤销区房管局作出的《解除通知书》。 案例三:协议的履行与违约责任的认定 2019年,房屋权利人周某与区住房局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周某死亡后,因其子女就补偿款的分配产生争议,区住房局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补偿款。待周某的继承人达成财产分割调解协议后,区住房局即按调解书确定的份额发放补偿款。继承人徐某认为区住房局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起诉住房局要求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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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
| 一级事项 | 补偿 | 二级事项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
| 公开主体 | 长春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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