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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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要求,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地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永久基本农田除外),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建设用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征地补偿费的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征拆机构(代缴)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财政专户,剩余部分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按相关规定组织分配和使用。 五、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原《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2〕7号)同时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
一级事项 | 法规政策 | 二级事项 |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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