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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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1、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2、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 3、 本细则所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特定空间。 4、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房屋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行为。 5、 第三条房屋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灭失和终止,应当进行登记。 6、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7、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建设)或者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8、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相关登记文本和表格;登记簿、房屋档案及相关证书、文本、表格应当统一规范填写和管理。 9、 第六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由当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10、 对于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建立房屋登记簿。 11、 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的内容有错误或者异议的,可以要求更正。 12、 第七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的人员应当接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专业培训,取得房屋登记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13、 第八条共有人因下落不明无法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继承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 14、 第九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由其法定监护人登记。 15、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申请房屋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委托人证明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6、 被监护人的房屋申请转让或者抵押登记时,监护人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书面保证,证明该房屋转让、抵押的目的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17、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相关信息附在登记簿上。 18、 第十一条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证或者认证。 19、 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原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有资质或者公正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20、 申请人提供的注册材料中包括港、澳、台及外国机构或者其他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依法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21、 申请人申请处分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22、 第十三条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 23、 第十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申请人的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经申请人签字后,与申请材料一并归档。 24、 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事项查询内容和查询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25、 申请人拒绝接受登记机构查询或者拒绝签字确认查询结果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26、 第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实地检查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申请人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查验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可以据此驳回房屋登记。 27、 房屋登记的证明文件与现场检查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登记。 28、 第十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在房屋登记机构将登记申请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29、 撤回注册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请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撤回登记;对于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根据撤回申请的授权提交撤回注册申请。 30、 申请人撤回注册申请的,已缴纳的注册费不予退还。 31、 第十七条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对房屋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应当在房屋申请登记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或者在房屋所在地的主要报纸上刊登公告,也可以在登记机构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32、 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公告,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室的公告栏上公告登记事项。 33、 公告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登记情况确定,一般为自公告之日起10至30日。具体时限由设区的市、县(市)确定。 34、 第十八条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认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 35、 第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公告内容及相关资料归档,并将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36、 第二十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在政府网站和房屋登记机构便于申请人知晓的地方公示房屋登记材料清单和申请程序。 37、 第二十一条办理共有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向每个共有人出具权属证明复印件。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
一级事项 | 征收 | 二级事项 | 房屋调查登记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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