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租房新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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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新修订的《办法》在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1.对《办法》条文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调整,完善了公租房管理工作全过程,修改了《办法》名称。 2.明确了保障对象、轮候规则和保障重点。 3.明确了公租房管理和保障对象审核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4.明确了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 5.明确了健全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拓宽申请受理渠道。 6.对部分建设和保障标准进行了量化。 7.明确了公租房的资产与权属管理,规定公租房不得用于融资抵押和抵押担保。 8.增加了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要求。 9.明确了要建立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制度。 10.明确了公租房盘活处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 那肯定又有小伙伴有很多的疑问,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哪些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别急,一起接着往下看: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群出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包括:历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可以申请的人群。 符合规定条件的: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公租房需符合的条件: 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收入、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标准。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当地规定的年限,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房改政策。 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两种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 配租和补贴的具体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期满需要续租的: ①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 ②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才可以续租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规定要求: 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考核。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从开工建设到分配入住以3年为一个周期,高层建筑可适当延期,期末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单个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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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保障性住房 | ||
| 一级事项 | 政策解读 | 二级事项 | 本级政策解读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
| 公开主体 | 长春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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