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与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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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项目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新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机制,加快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需要,根据《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居民住宅开发建设项目(不含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缴纳和管理使用。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建原则。根据《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达不到配建学校(幼儿园)相关标准;或达到相关配建标准但项目周边已经存在完善配套的教育设施的;或因城市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应缴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政府组织建设。 (二)强制配建原则。按照《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达到配建学校(幼儿园)标准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配建标准自建教育设施,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当地人民政府。 第四条 配建教育设施包括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包括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配建小学建设资金和配建初中建设资金。 第五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 (一)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成本。包括生均校舍建筑建设成本、生均运动场地建设成本和生均附属场地设施建设成本(含校园绿化、道路、给排水、围墙、土方等)。 (二)政府承担的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划拨土地征收及拆迁成本)、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成本。 第六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标准 (一)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标准测算依据 1.根据《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发〔2016〕4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和《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教育设施建设标准。 2.益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供的近年学校建设综合造价情况。 3.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益阳市中心城区主要房地产项目户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2017年-2018年)抽样调查的户均建筑面积(取平均值)。 (二)开发建设单位缴纳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居民住宅建筑面积,分别按照幼儿园42元/平方米、小学54元/平方米、初中33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1.规划建设1200户以下的居民住宅区,原则上不配建教育设施,应当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129元/平方米。 2.规划建设1200户(含)以上不足2500户的居民住宅区,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并缴纳配建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87元/平方米。 3.规划建设2500户(含)以上不足5000户的居民住宅区,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并缴纳配建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33元/平方米。 4.规划建设5000户(含)以上的居民住宅区,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 5.新建居民住宅项目达到相关配建标准但项目周边已经存在完善配套的教育设施的,或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的,在征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教育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可不再配建相关教育设施,但应当按前四款规定缴纳相应的配建资金。 6.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商铺、社区、物业及安防等公共用房。新增供地的住宅项目以住宅总面积为计算依据;旧城改造、容积率调整或土地变性等涉及新增住宅建筑面积的项目,以新增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以非还建住房面积为计算依据。 第七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负责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部门收取。开发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同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缴纳标准,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书面意见和教育部门核算的缴纳金额,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对未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住宅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住建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足额缴纳。 第八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标准统一收取后,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统筹安排用于中心城区新建、改扩建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按照经财政评审的建安成本补偿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教育设施。 第九条 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教育设施,是指根据区域规划和教育设施布局,需要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同时承担周边其他居民住宅项目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任务,而超出本项目应配建规模的部分教育设施。超规模配建教育设施的,经教育部门认定后在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市教育局根据中心城区下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和补偿计划,商市财政局预测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收入预算,提出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预算批复后,市财政局按市教育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给区政府(管委会)或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并于每年年初公布上年度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违者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同《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同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公布之前已动工兴建尚未启动销售的住宅小区,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保障性住房 | ||
一级事项 | 法规政策 | 二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新桥河镇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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