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益阳市“5·15”居民联建非法建设房屋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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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 2024年5月15日,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商贸城内居民联建非法建设房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房屋建筑面积约 6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七层,2022年11月开工建设,作业人员在屋面清理材料过程中,不慎从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天井洞口坠落至2层平台。 经初步核查,该联建房屋房主郭世良等法律意识淡薄,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不落实,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取得用地批准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组织施工,未依法依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将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的工程违规发包给个人,对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要求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承包商王剑以个人名义违规从事建筑活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配备相应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物料提升机未按要求进行检测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脚手架未设置连墙件以及剪刀撑、临边洞口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封闭管理、飘窗板结构施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不排查不整治,在住建部门多次要求停工整改后仍恶意逃避检查野蛮施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资阳区住建局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未严格落实“打非治违”工作职责,省厅2023年以来交办的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未全数纳入监管,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移送处罚后未闭环管理;自2023年3月以来,虽然多次对该房屋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但针对房主及承包商恶意躲避检查、野蛮施工的违法行为未采取进一步措施督促整改到位。益阳市住建局层级监督指导力度不够,“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县市区将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全数纳入监管;未及时向我厅书面报告事故信息。 益阳市住建局要依法依规做好事故查处工作,督促该居民联建房屋依法依规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复工;对房主、承包商等单位及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全面开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对资阳区住建局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全市通报批评;组织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居民联建房屋尤其是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打非治违”工作职责。责成益阳市住建局向我厅作书面检讨。 各地要深刻吸取长沙“4·29”居民自建房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与安全,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主动作为,充分履职,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一要切实提升思想认识。各地要切实在思想上高度警醒,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增强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厉打击“无照驾驶”“有照违章”等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二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各地要建立健全“打非治违”网格化巡查制度,明确网格员责任,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强化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常见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突出预防高坠“十必须”落实情况检查,以及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脚手架搭设不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未组织检测验收等隐患排查,重点整治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未按图施工等违法行为。三要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对巡查发现的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未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要立即督促停工并移送处罚,涉及未取得用地批准、工程规划手续的要及时函告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现场长期存在的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到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四要切实强化层级督导。加大层级监督指导力度,对差别化管理地区、企业、项目要强化检查指导帮扶,充分运用季度督查、安全监管评价排名、目标管理等督查考核,督促各级住建部门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以及相关责任人,坚决落实通报、约谈警示、函告属地人民政府和安委会等措施,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五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咨询日”等活动,充分运用广播、移动音响、印制展板、宣传单页和现场解读等方式,强化居民联建房屋尤其是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知识宣传,加大典型事故案例曝光力度,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非法违法建设和质量安全隐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提高建房户主动依法依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意识,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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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安全生产 |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其他政策文件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长春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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