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领域 > 重大建设项目

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区直、驻区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29日        


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规范重大项目决策程序,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文件精神,参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益政办发〔201816号)文件内容,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本文件所指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由区安排政府性资金(包含区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央和省市投资补助、各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和以区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为投资建设主体,区本级单位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完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一)突出规划引领

1. 规划编制:对于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文化、体育、科技等重大公益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领域,需要编制专项建设规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的,由区直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编制。

2. 规划论证:相关区直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征求意见等程序后,由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建设规划或年度投资计划文本、编制说明和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审议。

3. 规划审定:区人民政府重点审核相关专项建设规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的必要性、规划线路走向、重大项目布局等内容。按规定需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直部门审定或备案的,在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送。

(二)强化前期研究

各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建立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和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交通、水利、住建、农业、工信、商务、教育、文化、卫计等区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重点策划有促进作用和带动效应的项目,注重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相结合,科学合理利用资源。

(三)建立决策机制

1. 项目上报:由本文件中规定的交通、能源、水利、文化、体育、科技等项目的建设单位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等开展初步前期工作后报送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2. 项目初审:区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就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是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实行代建制等进行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区本级财政安排建设资金以及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的,应当与区财政局会商。初审意见经区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 项目审定: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重点审议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内容。经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项目,可开展下阶段规划选址、土地报批、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已通过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中包含的重大项目,可不再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直接开展下阶段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一)明确批准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单位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二)严格立项审批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送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提交有关建设标准或建设依据、区级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等资料。

发改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及时送达项目单位,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并报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以及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重大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三)实施多评合一

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环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等专项审查或评估,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多评合一的工作机制、统一评审中介服务新模式,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估等其他确需评估事项,由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分头评估(评审)改为统一评估(评审)。

(四)提高审批效率

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机制,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推进行政审批全面提速。减少项目建设前置审批,精简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单位自行设立的前置条件,一律予以取消。

三、加强政府投资概算管理

(一)把握控制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

(二)明确管理责任

各部门应加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由相应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召集发改、财政等部门参与审查核定后,与项目初步设计一并审批。其中,交通项目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审批,水利项目由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审批,其余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概算审批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根据相关行业部门规定,不需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进行控制。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报发改部门重新批复。

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设计、监理、评估、勘察和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三)规范调整程序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未经批准调整概算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原概算批复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并提交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书(包括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及所需的其他材料。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不含)的,且可以使用预备费解决的,不予调整;对于确需批复调整投资概算的,由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部门组织发改、财政评审后核定调整。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中需区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批复调整。

申请调整概算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程序申报调整概算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初步设计批复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调整或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建立政府投资监管机制

(一)建立协作机制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稽察、代建、招投标管理、项目调度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应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计划、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以及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评审;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规划、住建、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事中事后信息共享机制,区发改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调整)文件在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抄送财政、审计等部门。

(二)落实工程“四制”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明确项目法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发改部门会同相应行业监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实行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事项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三)加强项目监督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运用“互联网+监督”,推进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电子化监管,提高监管实效。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强化责任追究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由相关社会信用体系管理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建设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国家和省市对中央、省市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六)此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重大建设项目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规范性文件
公开时限 及时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资阳区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