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发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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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益阳市发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鼓励科学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明确除人防工程外的合法建设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颁发不动产权证,依法出售、赠与的,不动产权属随之转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空间资源日益紧张,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已成为破解城市发展难题、提升城市功能品质的重要途径。
益阳市制定《办法》,规定地下空间优先发展地下交通、供电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与地表建筑物配套的浅层地下空间开发(3层以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办法》规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地表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在出让年限设定方面,明确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用途类别确定;结建地下空间(指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项目用途与地表建设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用途不一致的,使用权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一致。在出让价款方面,规定用于商业、金融等经营性用途的结建地下空间,地下一层协议出让价为经批准的规划用途地表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40%,地下二层为20%,三层及以下不计收价款。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单建地下空间,土地底价按同地段同用途地表评估价格的20%确定。在不动产登记方面,赋予地下空间完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可以交易、转让和抵押,之前存量的也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主与开发商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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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重大建设项目 |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法律法规 |
| 公开时限 | 及时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长春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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