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领域 > 税收管理

2024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一

  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

  【优惠内容】:①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②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

  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3%征收率的

  应税销售人减

  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圳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户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以上主体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上主体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

  五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六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200万元部分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七

  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

  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八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减免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减免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税收管理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税收法律法规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开主体 长春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其他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