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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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税收管理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告 |
公开时限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公开层级3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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