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6-15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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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3〕1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对其房屋补偿、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搬家补助、过渡补助和按期拆迁奖励、青苗补偿、花卉苗木移植、集体设施补偿和其他补助等标准以及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标准等进行调整,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本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附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2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一级事项 征地组织实施 二级事项 征收土地公告
公开时限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公开主体 沙头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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