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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现状转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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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地点
收费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资源交易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资阳区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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