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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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湘自资办发〔2024〕52 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划编制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已经自然资源部公布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 求,切实做好全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适应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需要,落实“深化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从资质申报等级、 申报条件、审批程序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是做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依据, 对于加强规划行业管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推进 1 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规划编 制单位务必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 二、严格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 《办法》明确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取得相 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国土空 间规划法出台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就是国土空间规划资质;将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调整 资质申报条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结构要求,强调要建立安 全、保密、档案制度,增加对申请甲级资质的业绩要求;收 紧将退休人员作为申报单位资质备案人员的要求;简化甲级 资质审批程序,从需经过省级部门初审调整为直接报自然资 源部审批;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 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系统开展资质申 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明确规划编制单位及其项目负 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终身负责。 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应按照《办法》相关要求 报自然资源部审批。登记注册所在地位于湖南省的规划编制 单位申请乙级资质,应按照《办法》相关要求报省自然资源 厅审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由申报单位提供申报前连续 3 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应从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下载并带有电子印章,社会保险缴纳 单位应当是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分公司,且申报前连续 3 个 月社会保险不得为补缴。 2 三、切实做好过渡期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法》施行前即 2024 年 1 月 24 日前,已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城乡规划编 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甲、 乙级土地规划编制单位,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按照相关 要求承担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2026 年 1 月 1 日起, 必须按照《办法》要求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城乡规 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才能承担相关国土 空间规划编制业务。 2024年1月24日前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丙级土 地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丙级资质的规划 编制单位以及 2024 年 1 月 24 日后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 录的土地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按照《办法》要求取得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证书,才能承担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 四、全过程加强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一)强化规划成果质量管控。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国 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规划编制单 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上 述要求终身负责。 (二)切实加强信用管理。省自然资源厅依托全国城乡 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规划编 制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息、承担项目、成果等数据库,强 3 4 化与相关部门系统对接,对规划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 息、承担项目动态监管,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体系,及时 向社会公开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 (三)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省自然资源厅 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全省范围内取得城乡规划乙级资质证书 的单位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进行资质和成 果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检查不合格单位,应按照 相关要求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延续、变更等, 不得承揽新规划业务;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 规划资质。 (四)常态化强化日常监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落实《办法》要求,加强对辖区内规划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符合资质管理要求,技术、质量、保密、成果、 安全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 标准,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联系人:空间规划局 朱辉;联系电话:0731-89991776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 年 5 月 21 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乡规划 | ||
一级事项 | 规划编制 | 二级事项 | 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长春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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