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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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对于一名医师而言,仅仅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并不必然具备执业资格。关于这一点,与《执业医师法》相比,《医师法(草案)》中有几点“新”规定值得广大医生朋友们注意。 《医师法(草案)》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师注册的执业类别,应当与所取得的医师资格类别相一致。这些规定与《执业医师法》规定一致,但新修的《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同时提出,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当与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 按照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而这里对“执业范围”做出“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的规定,实际上指的是医师所能够从事的专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中就包括诊疗科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这个管“人”的规章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这个管“机构”的法规的规定,人的“执业范围”和机构的“诊疗科目”二者必须统一,也就是说,没有相关专业的医师,医疗机构不能设相关的诊疗科目,而没有相关的诊疗科目,具有某个执业范围的医师也不能注册到这个机构里。这就是新修的《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增加这一条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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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医师执业注册(权限内) |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行政许可法》、《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 公开主体 | 长春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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