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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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食品生产企业办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省卫生健康委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第四条 食品企业标准的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生产工艺、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物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标签要求等。 第五条 企业是食品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申请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按要求自我公开承诺。 第六条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第七条 食品企业标准申请备案流程。 (一)登录 1.拟备案食品企业标准的企业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湖南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备案。 2.网上申请流程:湖南省政务服务→法人服务→搜索“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立即办理→在线办理→法人登录。 (二)填写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标准文本等相关内容。 (三)上传 上传企业自我承诺书(盖公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提交 对填写的备案资料确认并提交。 第八条 食品企业标准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湖南政务服务网”公开即完成备案,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查阅、下载。 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文本,由省卫生健康委按照统一的格式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事后管理,重点是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条 通过事后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由省卫生健康委通知企业予以改正,同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企业标准备案自动失效: (一)已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与备案后实施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相冲突的; (二)企业注销的; (三)企业主动申请备案失效的。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技术机构对食品企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事后管理中如有人员违反廉洁纪律,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食品发〔2020〕6号)和《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规程〉的通知》(湘卫食品发〔2021〕4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10月9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沙头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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