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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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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一、为加强本局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

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执法合法公正透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益阳市资阳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在开展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执法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案件应当事先经过局政策

法规股审核通过,再报请局党组会或案审会研究作出决定。

四、下列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须经局政策法规股审核: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四)其他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

五、局政策法规股审核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五)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恰当;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六、局政策法规股审核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

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法规的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七、局政策法规股完成审核工作后,根据不同情况,提

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执法适

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执法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行政执法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完善意见;

(六)对没有使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恰当的,提出适用或者更正的建议;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九)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提请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十)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本局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局政策法规股提出的审核意见,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及时召开局党组会、案审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九、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后作出: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没款的,没收违法所得价值在10万以上的,其他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案件;

(二)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决定;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对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关闭、取缔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没收标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超越裁量权基准范围,给予减轻(加重)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涉嫌犯罪,需要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行政处罚自动履行不到位,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因特殊原因拟分期、暂停、终止执行的案件;立案后需撤案的案件;

()听证意见与听证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案件,或者案件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处罚意见不一致的其他案件;

()当事人要求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数额较大的案件;

()案件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前,需要自行变更或撤销处罚结果的案件;

()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案件。

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由本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政策法规股、案件承办股室(所)和其他有关办案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行政执法管辖权限;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决定内容是否合法、恰当;

(六)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十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十三、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笔录。讨论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讨论笔录应当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经参加会议成员签阅后归入案件档案。

十四、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

十五、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系内部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十六、责任追究     

(一)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经审核批准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案件承办机构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核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核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案件承办机构不认真执行或擅自改变经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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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316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一级事项 监督检查 二级事项 由县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公开主体 资阳区长春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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