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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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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2〕128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凯源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MMCRM9X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桃子塘一组

经营者:钟*

公民身份号码:430902****7075519

联系电话:182****0956

住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保安村钟家坪村民组15号

2022年6月28日,本局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JDZY20220315),上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店内待售的布丁蛋糕(草莓味)(生产厂家:夏津县益宾兴糕点厂,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5日)经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30日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2.88kg上述布丁蛋糕(草莓味)予以扣押(购进5.16kg,用于检测的样品重量2.28kg)。因案情复杂,本局于2022年7月30日依法将上述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并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解除上述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月2日经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依法核准登记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30902MA4MMCRM9X),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凯源超市,经营者:钟*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桃子塘一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文件为准)。另于2022年6月6日在本局依法核准登记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桃子塘一组从事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8日,从益阳市兄弟副食批发部(经营者:刘**)购进上述布丁蛋糕(草莓味)2件(规格:2.5kg/件,散装食品,计量略有误差,实际称重:5.16kg)置于门店用于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布丁蛋糕(草莓味)时没有按照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随货同行的检测报告,但能提供厂商的相关资质。上述布丁蛋糕(草莓味)进货价格48元/件,当事人支付进货款96(48×2)元,当事人拟定的销售价格50(2.5×20)元/件(折算为20元/kg),据当事人的受托人陈述:当事人进货后,由于保管不善,未按照标签提示的储存条件进行保存,店内食品较多,存在交叉感染的风险,导致上述布丁蛋糕(草莓味)抽样检测不合格。至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向上述检验机构销售了布丁蛋糕(草莓味)2.28kg,当事人获销货款68.4(2.28×30)元,获利43.8[2.28×(30-19.2)]元。当事人的经营总额实为150(75×2)元。

夏津县益宾兴糕点厂曾于2022年7月10日,向本局提出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辩称对本次抽样检测存在异议,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于2022年8月31日向我局提供了上述布丁蛋糕(草莓味)报告编号:2022060501的出厂《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出厂时检验合格。

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向本局申请减轻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XC2243090256341183)一份,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JDZY20220315)一份,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和该公司工作人员曾某、孙某的工作证共五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布丁蛋糕(草莓味)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本案的来源和检验机构的资质。

2、当事人的经营者钟某于2022年7月4日向本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钟某受托人身份及委托的事宜。

3、当事人的经营者钟某于2022年7月4日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30日向当事人的经营者钟某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已经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和将检验结果告知了当事人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30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的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了上述布丁蛋糕(草莓味)和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布丁蛋糕(草莓味)予以扣押的事实。

6、本局于2022年7月30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本局于2022年8月29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布丁蛋糕(草莓味)予以延长扣押期限的事实及于2022年8月29日解除扣押的期限。

7、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4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布丁蛋糕(草莓味)的进货来源、数量、价格和当事人进货后,由于保管不善,未按照标签提示的储存条件进行保存,店内食品较多,存在交叉感染的风险,导致上述布丁蛋糕(草莓味)抽样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8 、益阳市兄弟副食批发部于2022年7月4日向本局提供的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和夏津县益宾兴糕点厂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夏津县益宾兴糕点厂出货单、《出厂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益阳市兄弟副食批发部经营的主体资格和该批发部经营的上述布丁蛋糕(草莓味)进货来源、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的事实。

9、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4日对益阳市兄弟副食批发部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兄弟副食批发部向当事人销售上述布丁蛋糕(草莓味)的事实。

10、夏津县益宾兴糕点厂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局提供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一份、订货单一份、销售台账一份、《出厂检验报告》一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一份和投资人于某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夏津县益宾兴糕点厂经营的主体资格、委托的事宜和益阳市兄弟副食批发部经营的上述布丁蛋糕(草莓味)进货来源、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及夏津县益宾兴糕点厂对本次抽样检测存在异议的事实。

11、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局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1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4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https://www.gsxt.gov.cn/)截图打印的《行政处罚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暂无市场行政处罚信息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9月2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市监罚告〔2022〕122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没有主观恶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布丁蛋糕(草莓味)尚未销售,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四章第九条第四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四)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 和第十四章第一节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上述布丁蛋糕(草莓味)2.88kg;

2、没收违法所得43.8元;

3、处罚款20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公开主体 长春镇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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