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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项目可申请哪些资金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一、中央专项资金

(一)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生态环境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等规定,重点支持内容及资金分配如下:


1.重点支持内容

(1)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具体包括项目改造、农村地区运营补贴;

(2)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用于此项的经费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5%);

(3)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

(4)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项目法分配:


(1)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


(2)对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予以定额奖励;


(3)对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且保持较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突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定额奖励。


因素法分配:


(1)大气环境治理、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和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以“地区PM2.5浓度改善情况”“优良天数目标实现情况”“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氮氧化物(NOX)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四项指标为分配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30%、20%、20%;


(2)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农村地区运营补贴根据实际改造完成户数,按照采暖度日数分档测算;


(3)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境改善成效、预算执行率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二)水污染防治资金——生态环境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6号)有关规定,重点支持内容及资金分配如下:


1.重点支持内容

(1)流域水污染治理;

(2)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4)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5)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6)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5%。


2.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项目法分配:


(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点任务;


(2)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定额奖励;


(3)建设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予以奖励。


因素法分配:


(1)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资金以水质优良情况、水生态修复任务、水资源贡献情况为分配因素,具体权重分别为:40%、30%、30%。


(2)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引导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按照《关于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0〕20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除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外,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防治资金以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任务量为因素分配,分配权重分别为30%、25%、30%、15%。

(三)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生态环境部


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28号),重点支持内容及资金分配如下:


1.重点支持内容

(1)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3)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4)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

(5)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6)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2.资金分配

采用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

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农用地安全利用、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建设用地污染治理四项因素,对应权重分别为50%、15%、15%、20%。其中,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因素综合各省在中央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中的该类项目储备量、实际治理任务量确定,两者权重分别为50%、50%。

(四)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生态环境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3号),重点支持内容及资金分配如下:


1.重点支持内容

(1)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2)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

(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

(4)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用于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得纳入整治资金支持范围。


2.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1)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整治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2)对因素法分配的整治资金,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整治村庄任务数量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量为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90%、10%。

(五)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生态环境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6号),重点支持内容及资金分配如下:


1.重点支持内容

(1)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

(2)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


2.资金分配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


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

六)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财政部、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24〕139号),重点支持内容及资金分配如下:


1.重点支持内容

(1)海绵城市建设示范;

(2)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2.资金分配

补助资金根据不同支持事项采取不同分配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示范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示范城市。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共同印发申报通知,通过组织专家资料审核、现场公开评审,确定年度入围城市。随后,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地级及以上城市:东部地区9亿元、中部地区10亿元、西部地区11亿元;县级市:东部地区7亿元、中部地区8亿元、西部地区9亿元。


城市更新行动支持城市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印发申报通知,通过组织专家书面评审、现场答辩等方式,确定年度支持城市,并给予定额补助。其中:东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8亿元,中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0亿元,西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2亿元,直辖市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2亿元。

(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国家发改委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区域规〔2024〕352号),重点支持内容及资金分配如下:


1.重点支持内容

(1)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

(2)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


2.资金分配

对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50%、60%、80%、80%予以支持。对于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支持比例。对于其他特殊地区,支持比例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

(八)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国家发改委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重点支持内容及资金分配如下:


1.重点支持内容

(1)“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2)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

(3)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

(4)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5)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

(6)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

(7)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

(8)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

(9)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农业绿色发展等方面规划内的相关项目。


2.资金分配


(1)“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含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的地区,下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按照80%执行。


(2)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其中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其中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最高不超过新建50万元/公里、改造30万元/公里;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40%;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5万元/个、加固改造或移动管护用房25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


(3)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4)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其中重点地区绿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一级站40万元/个、二级站30万元/个。


(5)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50%,同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每个县支持年度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6)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40%、50%、60%。


(7)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建设及其他定额支持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除外);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项目参照项目所在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执行。


(8)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或方案明确的支持标准执行。

(九)污染治理方向——国家发改委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重点支持内容及资金分配如下:


1.重点支持内容

(1)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

(3)重点领域环境治理;

(4)水污染治理和节水;

(5)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


2.资金分配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十)节能减碳方向——国家发改委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重点支持内容及资金分配如下:


1.重点支持内容

(1)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

(2)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

(3)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

(4)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2.资金分配


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二、社会投资人资金——EOD模式

(一)EOD定义


EOD模式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通过产业链延伸、组合开发、联合经营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增值反哺、统筹推进、市场化运作、一体化实施、可持续运营,以生态环境治理提升关联产业经营收益,以产业增值收益反哺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外部经济性、内部创新性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项目实践,有利于积极稳妥推进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

(二)支持方向


1.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范围:


生态环境治理内容包括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湖库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水源涵养区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近岸海域环境整治、无主或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土壤污染修复及矿山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新污染物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修复、噪声和振动污染治理、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等。


2.关联产业支持范围:


(1)生态农业、林下经济、经济作物种植、生态旅游、医疗康养、休闲娱乐、文化创意等生态环境依赖型产业;


(2)数字经济、洁净医药、精密仪器等生态环境敏感型产业;


(3)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等人才聚集型产业;


(4)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发展光伏、种植养殖与加工等复合型产业;


(5)其他与生态环境治理关联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产业。

(三)资金来源


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是将生态环境治理和与之关联的产业深度融合,以环境治理关联产业自身经营性收入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带来的溢价反哺性收入为主要资金来源,以产业开发反哺生态环境治理,市场化主体以环境治理相关产业的收益投入到环境治理中,通过环境改善实现生态价值,提高相关产业收益,进而把治理成本收回来。

三、如何更好引导地方利用资金做好环境保护工

(一)坚持责权对等,强化监管力度


正确实施环保问责,建立权责对等机制,厘清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边界,建立责任清单,并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生态环境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防止层层转嫁责任。强化项目和资金监管力度,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跟踪,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二)坚持治管并重,推动多元共治


坚持治管并重统筹推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的同时,突出能力建设,实行环境质量日预警、周研判、月通报机制,发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护,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全体公众当好维护美好环境的第一责任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发展。

(三)做好顶层设计,提前储备项目


深度学习生态环境类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各地环境治理现状和需求,聘请有经验和有实力的咨询机构进行摸底调研,加强统筹,做好顶层设计,提前进行项目谋划,设计包装优质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涉农补贴
一级事项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二级事项 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
公开主体 沙头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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