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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耕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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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耕地地力已遭受破坏的耕地。

  4.已改变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包括挖塘养鱼)占用的耕地。

  5.已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

  (1)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6.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7.改为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的耕地。

  8.撂荒一年(包含)以上的耕地。

  9.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新增耕地。

  九、农户在承包耕地内种植哪些作物可以补贴,哪些作物不可领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是所有粮油作物、蔬菜瓜类、甘蔗、木薯、麻、草莓、临时性食用菌简易棚、中草药、棉花等。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是多年生木本植物:百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绿化苗木、树木草坪等。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涉农补贴
一级事项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二级事项 耕地地力保护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公开主体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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