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耕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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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耕地地力已遭受破坏的耕地。 4.已改变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包括挖塘养鱼)占用的耕地。 5.已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 (1)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6.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7.改为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的耕地。 8.撂荒一年(包含)以上的耕地。 9.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新增耕地。 九、农户在承包耕地内种植哪些作物可以补贴,哪些作物不可领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是所有粮油作物、蔬菜瓜类、甘蔗、木薯、麻、草莓、临时性食用菌简易棚、中草药、棉花等。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是多年生木本植物:百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绿化苗木、树木草坪等。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涉农补贴 | ||
一级事项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二级事项 | 耕地地力保护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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