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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艺娱乐场所设立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二、设立条件

  1.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 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 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 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设立场所

  (1)营业面积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

  (2)游艺区和游戏区分开设置;

  (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申请材料

  1.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9.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三)实地检查

  文化行政部门需要实地检查以下事项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 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游艺娱乐场所是否分区经营。

  附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文化
一级事项 行政许可 二级事项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号)
公开主体 益阳市资阳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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