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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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申请设立内地方控股、港澳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38 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8 号)第六条、第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 47 号令)第七条;《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 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 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 号) | ||
公开主体 | 益阳市资阳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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